原告凌**诉被告解**、解*、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解**、解*、刘**、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诉称,2011年7月28日,被告解**、解*、刘**、刘**共同以解**、刘**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于2011年8月12日归还。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被告。因到期无法归还,被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2012年7月28日至10月28日)。2013年2月7日,由第三人林洪飚代付之前的利息5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解**、解*、刘**、刘**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四倍,从2013年2月8日...(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