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天利建筑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天利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利保温材料厂经营者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筑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姜**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利保温材料厂诉称:2015年6月18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筑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b主团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筑成公司,筑成公司驻工地代表是王**,此后,筑成公司又与姜**签订转包协议,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姜**。2015年8月11日,被告姜**以筑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筑成公司供应外墙保温材料,用于筑成公司在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广场承包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971000元;结算方式为每1000m...(本文书还有3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