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与被告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班玛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渝万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渝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李**,被告班玛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渝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817914.88元;2、判令被告以4817914.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4日,计475501.43元);3、判令被告支付扣除的工程质量保修金2134316元,合计7427732.3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青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对原告主张的工程变更费用问题由被告和其设计单位审核确认,若发生争议可另行诉讼。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就遗留的工程变更签证部分的问题多次和被告协商核算,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2017年8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和其设计单位书面发函要求核算工程款,可被告不审核也不答复。另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青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按照合同总价的5%扣除的质量保修金,因质保期时间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一并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6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