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卢**、罗**、原审被告卢**、韦**、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卢**、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卢**、原审被告暨**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原审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上诉请求: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判被告与卢**、韦**共同承担全部鉴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次鉴定是因原告诉请有二项:l、系上诉人拆除旧房屋过程中,损坏其部份砖块;**楼内墙系上诉人造成开裂侵水,为此对二项及二项的修复进行司法鉴定。但经鉴定**房体开裂与上诉人的拆房无关,同时,被...(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