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原告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1日向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灵武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李**,被告灵武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尤**、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01年8月,原告取得由被告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原灵武市土地管理局)向其核发的并经被告灵武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购买了在该土地上原砖混结构房屋633.87平方米,经核准登记成立灵武市利民旅社经营至2013年8月涉案房屋被拆迁时止。2013年8月,被告欲扩建道路,需占用原告上述土地...(本文书还有3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