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恒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7)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92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也未书面或口头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不存在恶意或者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被上诉人曾要求过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上诉人拒签,那么被上诉人可立即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2017年2月5日将上诉人辞退,辞退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提出补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