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惠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实发工资不符。被上诉人实发工资共计231301元,上诉人应收到部分工资181648元,被上诉人在2014年答应支付上诉人奖金20000元,有证人可证明该事实。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在2014年共同买房期间占有上诉人8400元代金券并答应2015年还分期房贷。被上诉人在惠农加油站和西宁工地委托马应军向上诉人借11000元。上诉人多次垫付被上诉人工地用款和个人借款,被上诉人均不承认,拖欠几年不算工资。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