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1年1月,被告杨**以承包工程急需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1年1月8日原告给被告现金20万元,双方约定先行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2011年2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保证2个月还款,并保证到期后将2011年1月8日的借款连本带利也一并偿还,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6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要,期间被告给原告又支付了20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即支付到2011年4月8日,承诺到期连本带利一并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均借故推辞,拒不偿还借款。2013年7月24日杨**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内蒙古女子第一监狱服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