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孟**、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田**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其自2014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的利息36万元,并且以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8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974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6日,被告孟**因生意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90万元,当天田*将8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款至被告孟**账户,剩余9万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孟**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因被告无力偿还,于2015年2月7日书写债权债务确认书一份,双方明确孟**于2013年3月26日向田*借款90万元,截止2014年8月3日尚*50万元,如孟**在2015年10月18日前偿还所有欠款...(本文书还有3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