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威赫化纤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盛**、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盛**支付货款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威赫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