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绿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都公司立即将房地产权证办下来交付张**,并将多收取的办证费及房屋面积误差款退还给张**;2、判令绿都公司支付张**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日计算向张**支付全部已付房款226459元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交付张**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止为28873.52元);3.诉讼费由绿都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绿都公司将多收取的办证费5859.4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218.44元退还给张**;2、判令绿都公司支付张**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33357.4元(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日计算向张**支付全部已付房...(本文书还有3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