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绿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都公司立即将房地产权证办下来交付王**,并将多收取的办证费及房屋面积误差款退还给王**;2、判令绿都公司支付王**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7.5%向王**支付全部已付房款194403元违约金至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交付王**止。);3.诉讼费由绿都公司承担。审理过程中,王**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绿都公司将多收取的办证费2082.14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517.57元退还给王**;2、判令绿都公司支付王**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44955.7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7.5%向王**支付全部已付房款194...(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