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滁州新锦江制衣有限公司(新锦江制衣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锦江制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诉称:2012年2月中旬,其为新锦江制衣公司加工服装,包括线钱加工费为10175元。2012年3月6日,新锦江制衣公司出具条据1份,承诺“本月底付清”。后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1、新锦江制衣公司支付其加工费10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50元(自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1月6日,1分/月×10个月×8175元);2、新锦江制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秦**陈述因加工用的线是新锦江制衣公司,应从加工费中扣除200元,故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9975元。
新锦江制衣公司未予答辩。
秦**为支持其诉请,举证如下:
1、秦**身份证1份,拟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
2、结算...(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