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禹**、被告陈**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7日,被告驾驶三轮农用运输车与原告司机彭*贵驾驶豫q******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陈**和原告车上乘客吴*、骆林生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6196.44元、误工费1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200元、拖车费600元,车辆损失15000元等各项的70%、共计16577元,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医疗费15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标准过高,部分请求没...(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