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蔡**、第三人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岳**、被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范**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立即停止对位于封丘宏盛花园**号楼**单元**楼东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日,第三人张**与张永梅解除同居关系,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第七条明确约定将封丘宏盛花园**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经封丘公证处公证,证号(2012)封证民字第137号,对此房屋,原告拥有所有权,目前该房屋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豫0727执****号,原告认为被告申请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封丘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已经侵犯了原告财产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