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肖**、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变更为:由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14000元。增加诉讼请求如下:一、由被告支付利息13680元(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9月14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被告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被告肖**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期限为10日,被告阳**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借款支付给被...(本文书还有1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