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帅**、李**及被告王**、李**、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帅**及两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李**及三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揭蔼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照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自2010年1月起至2014年6月止)收益款47852元。2、原告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李**、李**给付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收取的租金5233.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坐落于东乡县工会教育大楼自××第一间店面房及该店面房后面的**楼房屋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被告与乐荣订立“房屋出租合同”**房屋租金每月1800元,租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止**房租一直都是由被告单方收取。经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