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蒋**、来安县永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检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阳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永阳检测公司偿还其装修款人民币100896元及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蒋**、永阳检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为蒋**、永阳检测公司装修检测站,双方于2015年8月17日经结算,蒋**、永阳检测站欠其装修款100896元,承诺先支付其20000元,余款于2016年底前付清。到期后,蒋**、来安检测公司未能按承诺支付上述工程款,其为此多次找到蒋**、永阳检测公司催要,但蒋**、永阳检测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本文书还有2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