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栾**因与被申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公司)劳务合同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哈铁中民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黑民抗****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徐铭泽出庭。申诉人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申诉人中铁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拖欠劳务费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用工单位拖欠劳务费、逾期付款实质上是变相占用了劳务提供方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劳务提供方来说,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关于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本文书还有4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