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付**、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黑民申字****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天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被申请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申请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天龙公司起诉请求被申请人等...(本文书还有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