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韶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项孟*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的委托代理人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韶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起诉称,原告系皖10-**变型运输车实际车主。2013年2月18日,原告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2013年8月28日19时许,原告驾驶该车从义乌市城西街道东河村附近的一个采石场运碎石至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附近的第五中学建筑工地上。当晚21时许,原告将运来的石头运到工地上后,将其车辆停放在该工地的一条泥路的拐弯处,原告欲驶出工地,由于天黑,倒车不便,原告叫冀**(系同行)下车帮忙指挥倒车,随后原告驾驶运输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冀**的皖06-**变型运输车尾部发生刮擦,冀**被...(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