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哈尔滨市*********与黑龙江蓝*********、黑龙江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以下简称香坊支行)、哈尔滨市广聚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郡公司)、黑龙江化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香坊支行申请再审称,广聚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损失是广聚源公司自己造成的。律师见证书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认定蓝郡公司承担20%责任、香坊支行承担30%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