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13359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针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本合同期内”是指被上诉人的员工在上诉人单位工作的连续时间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不属于连续的合同。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终止,并不导致被上诉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资标准错误,该标准既不是仲裁确定标准,也不是上诉人给付工资标准。
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本合同期限”及补偿年限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务派遣除必须订立劳务派遣外,还禁止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案合同不限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派遣人员在地税...(本文书还有4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