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某1与被上诉人李*、郭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1及委托代理人禹**,被上诉人李*、郭某2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某1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家**时间不属实,程序错误,认定50000元补偿费不当。
被上诉人李*、郭某2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李*、郭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李*的赡养费602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年支付原告郭某2的赡养费6029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负担原告李*、郭某2今后医疗费的三分之一;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郭某1系原告李*...(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