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十铺村村委会)、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以下简称四十铺村茶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311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1年10月**出生,户籍登记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原告虽离婚但没有改嫁,一直在该组生产生活至今,也享受该组正常待遇,但在这次土地款分配时该组无故剥夺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使得原告没有分配到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应得份额,使得原告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权。为维护原告权*,特具状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十铺村茶冲组辩称,1、原告出嫁湖北省已有十几年,长期不在本组居住、生活,不具有本组成员资格;2、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村民组讨论决定,原告不符合分配条件。
被告四十铺村村委会...(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