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40706.3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982.54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6日,之后以代偿金额40706.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700元以及其他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4日,被告朱**与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仕金融服务”)及原告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贷款金额45000元,并约定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为其代偿本息...(本文书还有2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