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无锡市新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无锡市詹姆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詹姆斯公司)、钱**、刘**、钱*、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商初字第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新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浦发银行归还贷款本金1098万元、期内欠息(计算至2013年5月8日为115246.08元,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以10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72%计算)、逾期罚息(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0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72%上浮30%计算),以及浦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2267元。对新星公司前述债务,浦发银行有权以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锡他项(2011)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抵押房地产分别在3000万元范围内与詹姆斯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优先...(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