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宇劳务公司)与被告(原告)左**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苏银华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许云里、耿红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圣宇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原告)左**的法定代理人徐**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圣宇劳务公司诉称及辩称:左**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违法,未向我单位送达。左**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左**主张的赔偿项目过多、数额过高,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我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确认我单位与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左**:1、医疗费15101.9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4789.3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851.2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80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80元;6、就医路费3172.5元、住宿费3200元;7...(本文书还有4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