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德信物业发展(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1、撤销(2015)梅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改判为撤销(2015)梅中法执外异字第2号民事裁定第二项;3、改判为中止(2004)梅中法执字433号恢字第1号和(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一1之二民事裁定中对福田区香珠花园**栋南**层**号#、10-15#、20-22#店铺(**栋裙楼**层商铺)查封裁定的执行,并解除对以上商铺的查封,以后不能再为执行标的;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德信公司、泰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乔*系购房人,但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为高息借款人。乔*提供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案件审理报告等有效证据,证明乔*系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购房人,乔*对涉案房产合法占有和使用。2、一审法院查封房产错误,但一审判决未予查明。乔*的商铺为香珠花园**栋南**层**号#、10-15#、20-22#店铺(**栋裙楼**层商铺),一审法院查封是香珠花园**栋**栋裙楼**号.62平方米的**层楼商铺,查封标的与乔*的商铺不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一审法院2015年1月15日解封香珠花园**栋**栋裙楼商铺**层**号建筑面积2550.71...(本文书还有6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