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张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永立即退还奇峰物业公司税款1001000元;2、判令张永立即退还奇峰物业公司超额支付的201772.8元;3、判令张永立即支付奇峰物业公司因张永逾期付款损失(以201772.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张永承担。事实和理由:奇峰物业公司与张永于2013年6月6日签订《融资居间合同》,双方约定:1、奇峰物业公司委托张永寻找、介绍出资方为奇峰物业公司提供贷款。2、张永促成奇峰物业公司与出资方签订融资合同,则奇峰物业公司应付融资金额的2%作为张永的酬金。后奇峰物业公司与出资方签订2亿元的融资贷款合同,根据《融资居间合同》约定,奇峰物业公司支付张永4000000元的报酬,截止2014年9月15日,奇峰物业公司已支付张永1800000元,后张永告知奇峰物业公司将剩余欠款中的855000元支付给连俊虎,故三方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奇峰物...(本文书还有5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