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郑*、周*因与被上诉人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郑*、周*一审起诉称:周**、郑*、周*的近亲属郑*芳系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职工。2010年10月2日下午,郑*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31日,经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芳的死亡为工伤死亡。2011年9月,周**、郑*、周*向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2011年10月31日,郑*芳的家人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由泗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本文书还有2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