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贤与被告沈**、太平洋财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太平洋财险咸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312.4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咸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15时17分许,被告沈**驾驶鄂l×××××号小客车在崇阳县小门前路段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为治疗伤势在崇阳县中医院住院14...(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