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吴**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院执行的王**与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玉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玉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大队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2月23日指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该院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齐**名下位于玉田城西××××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面积1.088亩,土地证号(2000)346号...(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