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杨*南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桂098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张**,原审被告人杨*南,被害人罗*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杨*南与徐某经商量后,决定以成立解冻民族资产公司,交钱加入公司可获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之后,杨*南以上述为诱饵,先后劝说易某1、陈*、罗*1、陶*、林*交钱加入公司。2017年4月9日上午,杨*南以解冻民族资产公司负责人张*已到北流为由,将被害人易某1、陈*、罗*1...(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