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锦州市某某局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关于锦州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用废渣年产20万立方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项目及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锦州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用废渣年产20万立方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项目某某某某竣工验收意见(锦环验(2012)77号)、被告辽宁省某某厅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辽环复决(2017)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告锦州市某某某某局、辽宁省某某某某厅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本文书还有1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