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不服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因发现涉案房产已抵押,于同年8月22日本院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简称邮储淮北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胡*、丁*,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第三人张**、吕**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第三人邮储淮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县房管局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并颁发给张**、吕**的《房地产权证》(所有权证编号: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0××09号)的行政行为。
原告赵**诉称,2006年10月4日原告与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张**开发的长安商贸综合楼后更名为小余庄4#(张**开发楼1#)**室,于同年11月10日交房**房屋交付后1年内办理产权证。2007年张**将**室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原张**从南排起为201),张*...(本文书还有3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