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7日、2017年4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班**、陈*,被告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66570元、误工费71000元、护理费483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1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100元、出院后药费5217元,合计234723.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撤销2014年3月20日原告王**与被告邢**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4日,被告对外雇佣人员有偿为自家水稻脱粒,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水稻脱粒,在工作过程中,脱粒机器在脱粒的过程中,因机器传送...(本文书还有3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