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秦*、李**、秦**、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李**、秦**、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79000元及借期内(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1789元,并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现暂计至2017年8月18日止为206868元;2.判令被告李**、秦**、秦**被告秦*、李**借款的抵押物即位于梧州市长洲区××房原告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