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徐**,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荣盛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不仅是在阿尔卡迪亚业主qq群内,至少还应在徐州市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新闻媒体刊登播出道歉信,且道歉信内容需经泉山区法院审核确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一审判决张**仅在阿尔卡迪亚业主qq群内向荣盛物业公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与张**的侵权行为、侵权程度及损害范围不一致。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张**通过在其汽车前挡风玻璃内张贴大字报,并将汽车停放于徐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门口;以及采用在阿尔卡迪亚业主qq群及新闻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等方式,到处污蔑诽滂荣盛物业公司,已经给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