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不得进入原告宅院,不得破坏原告房屋及设施,将涂画在原告房屋内“有争议”等字迹去掉;2、保持院内2米出路通畅,不得擅自锁闭公共大门,若锁闭大门,应给原告提供大门锁匙一把,不得采用断水、断路、涂画等形式阻挠妨碍原告利用自家宅院,不得破坏院内公共水管等及出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8年10月10日,汝州市畜牧总站将青龙街**号宅院(现青龙街**号)中段出售给原告,面积2.3分。后家庭出现矛盾,经协商,2014年8月30日,原、被告重新达成协议,青龙街**号宅院前半部分(临街)2.3分归被告,后半部分2.3分归原告,同时约...(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