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永诚财保达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杨**、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条,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发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家庭共同成员,上诉人当天驾驶出事车辆是为家庭服务,故相关债务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本案应追加杨**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永诚财保达州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杨**系出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也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不能作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
罗**、杨**、杨**辩称,当时是杨**抱着杨**跳车,应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应赔偿。
原审原告罗**、杨**、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三原告因杨**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本文书还有4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