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凌*,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与被告李**、张*、刘**、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李*,被告张*、杨*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55000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承建合同、原告负责大竹县杨*乡(现杨*缜)杨*文等房屋的修建,该项目已于2013年9月完工。2014年1月4日经双方最终决算,总工程款为308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1530000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550000元,双方对下欠工程款进行协商并确认具体付款计划和措...(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