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朱**、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我借款208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此款到期后,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被告田**辩称,不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文书还有1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