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双滦区宝华建筑安装工程队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华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李**及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双滦区宝华建筑安装工程队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反诉原告)给付拖欠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530,786.00元,其中包括拖欠的工程款386,386.00元、车间窗台油漆粉刷费15,000.00元、提炼及发酵车间商品混凝土人工搅拌输送费103,000.00元、2号库房商品混凝土人工搅拌浇输送费26,400.00元;二、要求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停工期间外架、塔吊租赁费及塔吊司机工资款合计300,927.8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扩大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将开鲁县玉王*业园区内,厂区路以北的被告厂区建设的土建工程的劳务施工承包给原告。约定按图纸施工并计算施工面积,综合单价465.00元/㎡,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奖惩措施。原告进场施工的过程中,原、被告又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了《车间施工合同补偿协议》。2015年9月23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被告已于2015年9月中旬开始在原告施工的厂房投产运营。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施工费9,390,000.00元(内含被告扣除原告租赁费550,000.00元),至今还欠原告工程款417,893.19元。另外,在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因被告在原告施工的两栋楼房内安装制药机械设备,导致原告不能施工,致使原告租赁的塔吊租赁费及塔吊司机工资、外架租赁费额外增加,造成了原告不必要的损失300,927.86元,此损失全部应由被告负担。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华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经被告决算,总价款为9,705,686.24元,已经支付9,393,787.00元,尚余311,899.24元。1、根据《建筑...(本文书还有8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