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施工费3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7日二被告找原告张*为其位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北方市场和泰和花园的两处楼房做硅藻泥墙面装修。原告与二被告约定材料由原告张*负责,施工完毕后二被告支付人工及材料费。完工经验后经计算二被告应给付原告材料和人工费35000元,二被告答应过些天给付。此款经催要二被告为给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施工款35000元。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出示原告张*与被告王**录音两份,证明原告为二被告家**,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证人周*1出庭做证于北方市场和泰和花园的两处楼房做硅藻泥墙面装修,原告张*十包工包...(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