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进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车辆损失24825元,2、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4日13时,我驾驶我所有的车牌号为京y×××××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黄高线4公里200米时,将停放在路边的汪金润驾驶的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怀宁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我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购买不计免赔,故我车辆维修的损失全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因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诸法院。
中国平安财...(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