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现年13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8月24日,因原告无法继续忍受,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目前,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而住,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明显修复,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