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涞大酒店(以下简称俪涞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黑10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被告俪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俪涞酒店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加班工资(周*)9709.00元;2.本案诉讼引起费用由俪涞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2日,田**通过招聘到俪涞酒店工作,工种为酒店服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1600元。工作期间,休息日...(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