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杨**、计**(以下简称被告)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后原告申请追加季**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因需要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季**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邴**,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计**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保险人曹**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浙a×××××轿车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2015年4月13日,被保险人曹**所有的浙a×××××轿车停放在季**、杨**共...(本文书还有2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