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南宁全桂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驰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桂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驰中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桂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全桂公司向驰中公司返还28万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判令驰中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全桂公司应向驰中公司退还50万元办证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全桂公司仅需向驰中公司退还28万元费用。(一)、一审认定全桂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证义务属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全桂公司为驰中公司办证并非简单的递交资料,而是一个连贯、耗时耗力、需要全桂公司付出精力及经济成本的事情。从协议书第三项乙方的权利义务可知,全桂公司为驰中公司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确定勘察单位及其费用、编写办证所需材料、提交勘查证所需材料等。事实上,全桂公司与驰中公司签订协议书后,...(本文书还有4613字未显示)